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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施工受伤违法分包方要不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35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存在多重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各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追加被告后未书面明确诉请其担责的,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该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350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伤者可自主选择维权路径,未走工伤认定程序、主动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的,法院可按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审理,无需强制适用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规定。其次,多重违法分包场景下,各环节将工程分包/转包给无资质主体的发包方、转包方均存在选任过错,应当结合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接受劳务的雇主未尽安全管理义务的需承担主要责任,伤者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也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第三,即便原告追加被告时未书面明确诉请其担责,但若庭审中明确主张该被告承担责任,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实质解决纠纷,法院可直接在本案中判决该被告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将郴州资兴市应急抢险工程合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福建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违反约定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蔡某,蔡某又将劳务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自然人覃某。覃某雇请刘某到项目工地施工,2024年10月刘某作业时不慎摔落河沟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覃某承担60%赔偿责任,刘某自担30%责任,以刘某未明确诉请为由未处理福建某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刘某、覃某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后改判:福建某有限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蔡某承担10%赔偿责任,覃某承担40%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责任,直接在本案中判决追加的福建某有限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3501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领域受伤的伤者可自主选择维权路径,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举证难度更低、理赔周期更短,按工伤保险待遇主张权利赔偿标准更高但需走工伤认定程序,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优方案; 2. 工程发包、分包企业务必要将工程分包给具备对应资质的主体,签订分包合同前严格核查对方资质,否则即便未直接雇请伤者,也会因选任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 诉讼过程中追加被告的,要及时明确针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无法一次性解决纠纷,增加维权成本; 4. 提供劳务者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的,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