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转包的建设工程工程款谁来付?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36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存在多层违法转包、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付款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发包人预付给前手转包人的款项是否应计入后续与实际施工人的结算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360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资质的自然人之间进行的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合同均属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对应施工内容且各方共同签署合法有效的结算文件的,有权按照结算金额主张工程款;其次,付款责任主体方面,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方、参与结算的上游转包方均需承担付款责任,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三,若前手转包人无法举证其收取的预付款为专属自身的施工款、未纳入后续结算范围的,该预付款应计入总结算款予以抵扣。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真实案例
湖南省某有限公司承接郴州苏仙区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将锚索施工劳务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何某,何某安排尤某进场施工后,尤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曹某。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因不符合要求被清退,经当地行政部门调解,某公司施工员黄某、何某、曹某及农民工代表共同签署《结算书》,确认总款项12万元(含施工补助),扣除已付3600元生活费后,某公司仅支付了86275元,剩余30125元未付引发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何某共同支付曹某30125元,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何某、尤某共同向曹某支付劳务工程款30125元,某公司仅在欠付3725元款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同时认定尤某此前收取的3万元预付款已纳入12万元总结算款,无需重复抵扣。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360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各环节均需严格核查各方资质,避免因合同无效引发后续维权纠纷,同时所有合作均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付款规则、责任划分; 2. 施工过程中所有款项往来、结算文件务必明确款项性质、付款主体、对应施工范围,避免后续产生歧义; 3. 作为实际施工人,遇到欠付工程款时,可同时向所有上游转包方、违法分包方、发包人主张权利,降低维权成本; 4. 签署结算协议时务必要求所有责任主体到场签字盖章,明确付款时间、金额、责任划分,避免遗漏责任主体导致后续执行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