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能否用另一法律关系下的未确定债务主张抵销?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37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一方主张以另一法律关系下存在争议的未付债务抵销己方应付的合同款项,法院是否会支持该抵销请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3703号生效判决解答:法定抵销的核心前提是当事人双方互负确定无争议的到期债务,若主张抵销的债务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双方对债务是否存在、具体金额、权利归属存在重大争议的,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法院不会在本案中直接支持抵销请求,主张债权的一方需另行起诉解决对应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曹某与曾某甲口头约定,若曾某甲收取足道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共19个月的承包费,就分担曹某已向案外人支付的122万承包费的一半。后曾某甲实际收取了18个月承包费共计590400元,一审法院判决曾某甲按比例向曹某支付577894.74元承包款及相应利息。曾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曹某欠付其2013年至2018年期间的房屋租金215200元,要求在本案应付承包款中抵扣该部分租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甲主张的租金属于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承包款分担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案涉房屋租金权利人包含曾某丙等多名共有人,双方对租金是否欠付、欠付金额、租金归属均存在重大争议,无法认定曹某对曾某甲负有确定的到期债务,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370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主张法定抵销时需确保拟抵销的债权是确定无争议的,最好有双方签字的结算凭证、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仅单方计算的债权金额无法作为抵销的合法依据;
- 不同法律关系下的债权尽量不要在一案中直接主张抵销,若对对方享有合法债权,应尽早单独提起诉讼,待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后再申请抵销或执行抵扣;
- 涉及共有财产的债权主张时,需先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共同确认,明确债权的归属和分配方式,避免因权利人不清晰导致债权不被法院认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