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足店购买正规点歌系统播放歌曲仍构成侵权?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知民终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经营沐足、休闲娱乐等场所的商家,向第三方购买正规点歌系统后,在经营场所内为消费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放映服务,是否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侵权赔偿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知民终6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商家购买点歌系统支付的对价仅包含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使用许可,不包含系统内置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授权;商家在经营性场所面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播放映服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营业性使用行为,未取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即便购买的是正规合法的点歌系统,也构成对作品放映权的侵害。其次,侵权赔偿金额法院会结合经营规模、实际使用包厢数量、侵权持续时长、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酌定,不会直接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单方制定的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新案例
某兴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沐足休闲场所,2019年向第三方公司采购了正规点歌系统,在24个经营包厢内为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播服务,但未向中国某协会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023年中国某协会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可信时间戳取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94176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兴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酌定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848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仅4个包厢实际使用点歌系统、购买了正规系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取得案涉音乐作品的放映权授权,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仅4个包厢使用点歌系统,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知民终66号
-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沐足、酒店、休闲会所、KTV等经营场所若向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播放映服务,除采购正规点歌系统外,需另行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权利主体申请放映权授权并缴纳许可费用,避免陷入著作权侵权纠纷。
- 若被诉著作权侵权,应当及时收集经营场所实际使用率、涉案歌曲点播率、停业歇业证明、包厢实际开放数量等可以降低赔偿金额的证据,提交法院作为酌定赔偿的参考依据。
- 采购点歌系统时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点歌系统供应商应当确保内置歌曲已取得合法放映权授权,若因内置歌曲引发侵权纠纷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提前转嫁经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