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领居民养老的务工农民工亡能拿全额工亡补助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4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死亡后能否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全额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为农村户口、生前工资较低为由要求调低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标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48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农民,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其已领取居民养老待遇为由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排除工伤保险的适用。其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刚性标准,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与劳动者的户口性质、生前工资水平无关联,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调低该标准。此外,已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中认定工伤待遇的直接依据,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程序主张,不能在民事案件中直接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宋某义为农业户口,生前在德惠市某设计院担任更夫,死亡时年满67周岁,已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1年6月7日,宋某义在单位值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子吴某芝申请工伤认定,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该结论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诉讼,最终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予以维持。因德惠市某设计院未为宋某义缴纳工伤保险,吴某芝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设计院支付丧葬费36028.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设计院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农民,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并享受待遇?2. 工亡待遇标准能否因劳动者为农村户口、生前工资水平较低予以调低?
法院观点: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确认宋某义的死亡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行政程序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有明确法律规定,属刚性标准,用人单位主张调低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虽一审判决对管辖问题的论述、丧葬费计算基数的认定存在瑕疵,但吴某芝未就一审认定的丧葬费金额提起上诉,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对一审认定的金额不予调整。
裁判结果: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德惠市某设计院的上诉,维持原判,设计院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吴某芝支付丧葬费36028.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348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针对用人单位的风险提示:
1. 聘用超龄务工人员时,无论其是否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都建议优先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无法缴纳的应当购买足额的雇主责任险或意外险,不要误以为“超龄人员不能认定工伤”就忽视风险防控,否则一旦发生工伤,需自行承担全额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2. 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生效后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否认劳动关系或工伤效力,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存在因劳动者工资低、户口为农业户口就可以调低的情形,不要因此耗费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二、针对劳动者及家属的维权提示:
1. 超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即便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不要被用人单位“超龄不算工伤”的说法误导,错过工伤认定的1年时效;
2. 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要注意以工亡发生时的上年度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若对仲裁、一审认定的赔偿金额有异议,要在收到裁决书、判决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上诉,逾期未上诉的视为认可相应金额。
此外,本案涉及程序提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属于一裁终局的,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避免搞错救济程序耽误维权时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