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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纠纷牵扯第三方房屋买卖会被驳回起诉吗?征和律所结合吉林市(2025)吉02民终15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金融借款纠纷中如果牵扯第三方房屋买卖关系,法院能不能仅凭“不排除涉嫌经济犯罪可能”就驳回出借人的民事起诉?“先刑后民”原则到底该怎么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2民终1536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案件沾了刑事边,法院就一定会“先刑后民”驳回民事起诉,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先刑后民”有严格的适用前提——只有当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且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时,法院才会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牵连,比如本案中银行和借款人、担保人的金融借款合同是一个独立法律关系,抵押人李某和第三方的房屋委托买卖是另一个独立法律关系,哪怕第三方可能有犯罪嫌疑,民事案件也应当继续审理,仅需把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即可。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证明借款合同本身涉嫌犯罪,仅以“不排除嫌疑”就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 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8条

    【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舒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吉林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向某某银行借款460万元,借款期限1年。李某以其所有的吉林市船营区某办公楼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马某、李某同时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某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按某某公司的受托支付要求将款项转入两家经销处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某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某某银行遂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还款,并主张抵押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审理中,李某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怀某的《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与案外人朱某华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示案涉抵押房屋在借款同期正处于委托出售状态,而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疑似与购房人朱某华有关联,收款的经销处经营者也与李某有关。一审法院据此认为“不排除本案涉嫌经济犯罪的可能”,裁定驳回某某银行的起诉。某某银行不服,上诉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因涉嫌经济犯罪应当驳回起诉,还是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实体审理?

法院观点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某某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仅以“不排除本案涉嫌经济犯罪的可能”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裁判结果

  1. 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25)吉0283民初102号民事裁定;
  2. 本案指令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2民终1536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金融机构而言:办理经营性贷款时要严格核查受托支付对象的真实性、交易背景的合理性,避免因资金流向异常被误认为涉嫌骗贷,增加维权成本。如果遇到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梳理证据,重点举证借款合同本身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依约放款、担保合法有效,且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金融借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及时上诉维护权益。
  2.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而言:不要试图通过“制造刑民交叉假象”拖延还款,只要借款和担保是真实合法的,哪怕第三方涉嫌犯罪,债权人依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债权,担保人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担保责任。
  3. 对普通当事人而言:如果遇到自己的民事案件被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先不要慌,先判断涉嫌犯罪的事实和你的民事纠纷是不是同一回事——如果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主体,完全可以上诉要求继续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合法权益被拖延损害。

此外补充说明:如果后续公安机关确实对本案所涉的经济犯罪正式立案,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情况申请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作出后再恢复,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