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没签劳动合同仅凭工资转账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唐山(2025)冀02民终41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没签劳动合同仅凭工资转账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唐山(2025)冀02民终41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有用人单位公户转账且备注为工资的支付记录,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2民终4150号生效判决解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法定要件,即便仅有用人单位公户发放的备注为工资的转账记录,结合劳动者岗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事实,即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未缴纳社保、未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工资转账的性质,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真实案例

唐山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是经营范围包含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2024年8月18日,杨某经人介绍到该公司担任司机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入职时约定底薪2000元/月,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2024年8月25日杨某受伤,其与公司负责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刘某的聊天记录显示,杨某2024年8月实际出勤8天,应发工资合计761.76元。

2024年9月15日,唐山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公户向杨某转账761.76元,转账备注明确为“8月工资”。后杨某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唐山市曹妃甸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2024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水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主张未对杨某进行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确认双方自2024年8月1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水泥公司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杨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接受公司管理并由公司发放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要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2民终415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入职时尽量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单位拒不签订,需注意留存三类核心证据:一是工资支付凭证,尽量要求单位用公户发放并备注“工资”,避免私人账户转账;二是工作痕迹证据,包括工牌、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公司配发的工作工具或车辆权属证明等;三是与公司负责人、人事或行政人员的沟通记录,上述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没有劳动合同也能证明劳动关系。若发生工伤、欠薪等纠纷,需在1年仲裁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2.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只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件,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也会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伤赔偿、补缴社保等法律责任。若确属劳务、外包等非劳动关系用工,需签订对应的书面协议,报酬备注为“劳务报酬”“服务费”等,避免与劳动关系用工的管理模式、报酬支付方式混同,降低用工合规风险。
  3. 本案其他争议点提示:本案中用人单位曾主张聊天对象刘某的身份无法核实,但因刘某核算的工资金额与公司公户转账的工资金额完全一致,法院结合备注内容推定刘某的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用人单位需对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不得刻意否认工作人员身份逃避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