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配偶招用员工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廊坊(2025)冀10民终18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以公司名义招聘、管理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0民终1801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项要件,只要同时满足主体适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虽然负责招聘、管理、发放工资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曾某,但曾某是以公司名义发布的招聘信息,劳动者屈某从事的送货工作是公司装饰材料销售业务的核心环节,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结合曾某与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夫妻关系,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曾某系独立开展个人经营业务,因此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只要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此外,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一审原告诉请撤销的仲裁裁决核心内容是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一审判决主文明确公司无需支付,实质上是对原告诉请的对应回应,但因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最终被二审法院改判。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大厂回族自治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持股100%,李某与曾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8月26日,屈某通过某某装饰材料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应聘,联系曾某后到位于香河县的库房从事司机工作,工作期间在香河库房工作群接受曾某的管理,按照公司出具的送货单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工资由曾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24年8月17日屈某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某装饰材料公司支付屈某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8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2124.02元。某某装饰材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其与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曾某系个人经营纸品销售业务,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上述二倍工资差额。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招聘广告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送货单、转账记录等新证据。
争议焦点:1. 屈某与大厂回族自治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一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系以某某装饰材料公司的名义招聘屈某,屈某工作期间接受曾某的管理,从事的送货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曾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夫妻关系,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曾某系个人独立经营,因此应当认定屈某与公司自2023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公司未与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予以改判。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4)冀1024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二、大厂回族自治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屈某支付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2124.02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大厂回族自治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0民终180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针对劳动者一方,首先,入职时应当注意留存招聘信息、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单据、工牌工服等能够证明用工主体身份的证据,尤其是遇到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负责管理、发放工资的情形,要尽量收集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以公司名义发布的公开信息等材料,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工商信息查询、社保缴纳记录、关联业务凭证等方式梳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用工主体与自己的管理关系。
针对用人单位一方,首先,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有独立经营的业务,应当做好主体隔离,不得借用公司名义发布招聘信息、开展经营活动,避免出现人格混同、用工主体混同的情况,被认定承担用工责任。其次,公司应当规范用工管理,无论是否异地经营、是否委托他人管理,都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主体和权利义务,避免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法律风险。此外,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明确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避免因诉请表述不清晰引发程序争议。
征和律所提醒,劳动争议案件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高度依赖证据留存,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在日常用工过程中增强证据意识,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