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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合同还是实际收入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24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行业短期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准,还是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如果实际工作时间较短、工资标准与市场行情偏差较大,法院会如何调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2482号生效判决解答: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核心计算原则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则上应当以工伤职工受伤前的实际平均工资为基数,但需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认定。对于建筑行业按项目用工、实际工作时长不足1个月的短期务工人员,既不能直接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合同约定工资作为基数,也不宜直接以短期高额日薪折算后计算长周期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因为建筑行业一线工人收入具有按项目结算、淡旺季波动大、忙闲不均的特点,短期收入不能代表长期平均工资水平。本案中法院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也与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王某1于2021年9月进入无锡某公司分包的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的《建筑劳务农民工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150元,但实际由班组长方某按535元/工的标准与王某1结算报酬。王某1实际工作27.6个工后,于2021年10月25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经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九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停工留薪期延长至2023年10月(共计24个月)。

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产生重大争议:王某1主张应按实际日薪标准折算月工资计算2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无锡某公司则主张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150元/天计算,且停工留薪期仅应计算至项目竣工时。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建筑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特点、市场行情以及双方证据,认为双方主张的工资标准均不适当,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974元作为基数,判决无锡某公司支付王某1停工留薪期工资191376元,连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护理费3400元,扣除已付款项后合计支付213839.96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1实际工作不足一个月,以短期日薪作为2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符合建筑行业收入波动的实际情况,劳动合同约定的150元/天也并非王某1的实际工资标准,一审判决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当;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停工留薪期满法定顺延到期终止,不符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比例递减的适用条件,最终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2482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筑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要注意收集工资转账记录、班组长结算凭证、同岗位工友证言、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自身实际工资水平,不要仅凭劳动合同约定的低工资标准主张待遇;但也不宜直接以短期高额日薪全额主张长周期停工留薪期工资,需结合行业收入特点合理确定诉求,避免因诉求过高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2.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不能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远低于实际发放标准的工资,一旦发生工伤,只要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实际工资标准,法院仍会按实际工资或参照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反而会增加企业的赔偿风险。建议企业如实申报工资基数,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合法方式分散用工风险。
  3.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递减规则,很多当事人容易误解: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只有工伤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才会按比例递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是劳动合同因停工留薪期满法定顺延到期终止,或者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适用递减规则,工伤职工有权全额主张该项待遇。
  4.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地,工伤保险基金仅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法定项目,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等仍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企业不要误以为项目参保后就无需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