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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考勤有工资条公司主张是合作关系能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36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日常打卡考勤、按月领取工资报酬,公司却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种说法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3666号生效判决分析: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具体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三项要件判断: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金属科技公司和盘某均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盘某需遵守公司考勤、排班制度,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公司按月发放包含底薪、岗位工资、加班费等项目的劳动报酬;盘某从事的不锈钢加工、客户对接工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公司主张的“合作关系”缺乏书面协议、分成结算凭证等核心证据,仅凭劳动者享有一定业务定价权、对接客户售后等内容,不足以推翻劳动关系认定——业务岗员工享有一定程度的经营权限属于正常工作安排,并非合作关系的独有特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无锡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科技公司)与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6月27日盘某在金属科技公司受伤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当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盘某的请求。金属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系合作及技术指导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盘某自主开发客户、自主定价、自行对接售后,不受公司管理,打卡考勤只是为了配合技术指导工作,报酬包含技术指导费和业务提成,不是劳动报酬。

盘某辩称,其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按月领取工资,客户开发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并享有提成,双方系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盘某需遵守金属科技公司的考勤、排班制度,公司股东按月向盘某转账发放报酬,还向盘某发送包含底薪、岗位工资、加班费、夜班补贴等项目的工资条;盘某2023年7月、8月未实际提供劳动,公司仍正常发放工资;金属科技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分成结算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争议焦点

2023年6月27日,金属科技公司与盘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符合三项法定要件:一是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金属科技公司和盘某均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盘某接受公司考勤、排班管理,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并提供工资条;盘某提供的劳动属于金属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金属科技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供书面合作协议、分成结算凭证等充分证据,其股东的证言因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不足;且盘某未提供劳动期间公司仍正常发放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基本报酬的特征,与合作关系共负盈亏的特点不符,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盘某与无锡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6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3666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的提示: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务必留存好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资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牌、入职登记表、工作邮件等。即便公司以“合作”“顾问”“兼职”等名义用工,只要实际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定期领取固定劳动报酬,就可以依法主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欠薪等纠纷时,可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主张对应权益。

  2. 对用人单位的提示:如果确实是合作、技术服务、外包等非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结算方式、管理边界,绝对不能对合作方进行考勤管理、发放“工资”,更不能按照员工薪酬体系核算报酬,否则极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面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工伤赔偿、社保补缴等法律风险。

  3. 关于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为合作关系的,也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合作协议、分成结算记录、独立经营的证据等),仅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足以推翻劳动关系认定。实践中法院会实质审查双方权利义务,“名为合作、实为劳动”的情形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此外,本案中由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情形,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只要能证明该转账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系受公司安排发放,即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