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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主张对方违约举证不足会败诉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63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赔偿的,若举证不充分会不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6369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合伙合同纠纷中,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一方,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违约事实的存在、违约行为与自身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损失的具体金额。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张某某与湖州某有限公司签订《水果周末直营合同》,约定双方联营经营“水果周末”品牌水果店,合作期限3年,某公司需提供商标使用、按市场行情供货、配合对账等义务。2023年9月,双方经微信沟通一致同意某公司撤场,恢复此前的合作模式。后张某某起诉主张某公司存在擅自撤场、未提供合法注册的“水果周末”商标、不配合对账等违约行为,要求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3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也无法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现有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撤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已提交“水果周末”商标注册申请且门店实际使用了该标识,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6369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合伙/联营合同前,需明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比如商标是否要求为已注册商标、对账的具体周期和方式、违约的具体情形及违约金计算标准,避免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2.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全部证据,包括沟通记录、供货凭证、对账单据、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明等,若后续产生纠纷,这些材料将是核心维权依据;
  3. 若与公司签订合伙合同,需要明确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避免后续追责无门;如果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一定要签订书面的终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结清情况,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