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跑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商业险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66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本文为征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的实务解读,本案非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法律问题
非营运车辆投保商业险后,车主长期提供顺风车服务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人”为由,拒绝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这正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苏02民终6631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重点审查的问题。本案一审与二审的判断发生变化,争议集中在:顺风车服务是否已经超出一般家庭自用范畴,并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6631号生效判决分析:顺风车并不当然等同于营运,但如果车辆投保时登记为“非营运”,实际使用中存在长期、高频或经营化提供载客服务的特征,并且车辆行驶里程明显超出普通家庭用车范围,法院可能认定车辆使用用途已经发生改变,足以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事故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之间存在关联,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主张不承担商业险保险金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本案中认为,该规则属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免责后果,并非单纯依赖保险合同格式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主张该项法定免责时,不以其另行完成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为前提。
不过,征和律所也提醒:并非只要接过顺风车订单,商业险就一定拒赔。法院通常会结合接单频率、行驶路线、收费情况、车辆里程、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载客或服务状态、是否使用多个平台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某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完成理赔后,依据保险代位求偿规则,向事故责任方姜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主张追偿。交警部门认定,姜某驾驶的涉案小型新能源汽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姜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淮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投保单显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淮安支公司抗辩称,姜某实际将非营运车辆用于顺风车服务,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商业险不应赔偿。
2.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是:姜某使用非营运车辆提供顺风车服务,是否构成营运活动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使保险公司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
3.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因此未采纳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拒赔抗辩,判令某保险公司淮安支公司赔付50500元。
二审期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某顺风车平台相关记录。回函显示,姜某车辆曾在顺风车平台注册并绑定司机,存在已完成及未完成订单记录,提供顺风车服务时行驶路线并不固定。另查明,姜某车辆自登记至事故后不久,行驶里程已达224871公里左右,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正常用车水平。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虽然姜某在单一平台的接单频率不算高,但结合车辆超高行驶里程、路线不固定以及事故当日该平台无订单记录等情况,可以推断姜某存在利用多个平台提供顺风车服务的事实。姜某长期使用车辆提供顺风车服务具有高度可能性,构成营运活动,并足以导致投保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同时,姜某未到庭就“已及时通知保险人”提出抗辩。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保险人对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5)苏0205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
- 某保险公司淮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赔付交强险限额内的2000元;
- 姜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赔偿商业险拒赔后对应的损失485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6631号
-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车主将“非营运”车辆用于顺风车、网约车、商务接送等场景时,不能只看平台名称是否叫“顺风车”,更要看实际使用是否已经具备经营化、持续化、高里程、高风险的特征。一旦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风险会明显上升。
对车主而言,征和律所建议重点注意三点:
- 第一,投保时如实确认车辆用途。如果车辆将长期用于接单载客、跨城接送或高频出行,应主动向保险公司确认是否需要变更使用性质或购买相应营运保险。
- 第二,保留与保险公司沟通记录。如已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用途变化,应保存电话录音、线上客服记录、书面通知、批改单等证据。
- 第三,发生事故后不要简单认为“有商业险就能覆盖”。若保险公司以改变使用性质拒赔,应围绕实际接单频率、是否收费牟利、路线是否固定、事故当日行程性质、行驶里程形成原因等证据进行抗辩。
对保险公司而言,本案也提示:如果主张格式免责条款,需要举证提示说明义务;但如果主张《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法定免责,则审查重点会转向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是否通知、事故是否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等实质问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