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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时商家未明示贷款服务费上牌费是否构成欺诈?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66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购买汽车时,汽车销售方未单独口头明示贷款服务费、上牌费,将费用计入总车款,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能否主张退车退款及三倍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6690号生效判决解答:欺诈的司法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商家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二是商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倪某主张其不知晓贷款服务费、上牌费的存在,但案涉《商品车订购代办业务合约书》明确列明了该两项费用,且倪某已实际支付包含该费用在内的全额购车款,提车时也未对费用构成提出异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方存在隐瞒收费的欺诈故意,因此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情形,消费者主张退车退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另外,对于质保期内的车辆部件损坏,若消费者能够初步证明非人为损坏,商家无法举证证明属于免责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质保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真实案例

倪某向无锡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总价138500元的奇瑞汽车,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赠送3次基础保养、脚垫等物品,另签订代办业务合约书列明按揭服务费2000元、上牌服务费1670元等费用构成,倪某之子代签该合约书。后倪某认为销售方未明示上述两项费用、未兑现赠送4次保养/行车记录仪/免费送车到家等承诺、拒不履行质保义务,构成欺诈,起诉要求退车退款、退还相关费用、三倍赔偿车款及支付后挡玻璃维修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方不构成欺诈,仅判决销售方支付后挡玻璃维修费970元,驳回其他诉请。倪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倪某主张欺诈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669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购车时务必仔细阅读全部合同文件,包括主合同、补充协议、代办业务合约等所有需要签字的材料,明确费用构成、赠送权益、质保条款等核心内容,避免仅凭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就支付款项,所有口头承诺均应要求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2. 若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及时留存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欺诈的司法认定标准较高,仅以未明示收费为由主张欺诈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建议优先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3. 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排除人为损坏的初步证据,若商家拒不履行质保义务,可持相关证据起诉主张维修费用或符合三包条件的退换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