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务合同单方对账单能否作为劳务费结算依据?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0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分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权利义务的,劳务提供方单方制作的对账单经送达后,接受方未明确提出异议且支付部分款项的,该对账单能否作为劳务费结算的合法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00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务关系,劳务提供方有权主张对应报酬。其次,若劳务提供方多次向接受方发送载明工程量、单价、欠付金额的对账单,接受方收到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明确异议,还主动支付部分劳务费,同时有总包方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佐证的,相关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对账单可以作为劳务费结算的合法依据。最后,抗辩方主张单价不符、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需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仅凭证人证言或同项目其他分包方的单价标准不足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钱某将其从劳务公司承接的桩基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闵某甲,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口头约定单价。闵某甲施工完成后,多次通过微信向钱某发送对账单,载明总劳务费720942元、已付金额、欠付金额,还附上了总包方某甲公司盖章的工程量确认单。钱某收到对账单后称“收到,我来复合一下”,后续还向闵某甲转账支付了5万元劳务费,但始终未就对账单的工程量、单价提出明确异议。
后闵某甲起诉要求钱某支付剩余288942元劳务费及利息,钱某抗辩称对账单是单方制作、单价过高、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闵某甲提供的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总包方工程量确认单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钱某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一审判决钱某支付劳务费288942元及逾期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003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分包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量计算标准、单价、付款时间、质量验收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 劳务提供方完成施工后要及时向接受方发送结算文件,保留送达凭证(如微信、邮件、快递签收记录等),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部分付款的,可推定其认可结算内容。 3. 若对结算文件有异议,接受方应在收到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留存相应证据,否则仅口头抗辩无证据支撑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4. 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需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整改通知、损失证明等充分证据,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质量抗辩成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