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支付的5000元订车款被认定为定金不予返还?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0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车过程中支付的订车款项,被认定为定金后,买方单方违约主张返还是否能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01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买卖双方就车辆型号、价格、交付时间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卖方明确告知款项性质为定金且买方未提出异议的,该款项依法认定为定金,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并生效。其次,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买方在约定交车期限前主动提出退订,后续协商提车时又对已经约定好的价格提出异议拒绝签署合同,构成单方违约,因此无权要求返还5000元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真实案例
2024年11月,张某、李某夫妇向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购新能源汽车,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确认了车辆配置、价格、30天内交车等核心内容后,张某分三笔向销售员转账共计5000元,销售员明确告知该款项为定金,张某当时未提出异议,还提供了妻子李某的身份信息、手机验证码完成线上购车平台注册,确认了订单信息。后张某在交车期限前以家庭矛盾为由主动提出退订,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未果,双方后续协商提车时,张某又对已经确认的购车价格、补贴政策提出异议,拒绝签署书面购车合同。张某、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5000元。
法院观点:双方已就车辆买卖核心条款达成一致,线上订单合法有效,案涉5000元款项性质明确为定金,张某、李某主动退订、拒绝签署合同的行为构成单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张某、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01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购车支付款项时,务必提前明确款项性质是“定金”还是“订金”“意向金”,定金具有担保属性,单方违约无法要求返还,支付前应充分考虑自身购车计划,避免冲动消费; 2. 线上购车过程中,对于商家索要的验证码、要求确认的订单信息要仔细核实对应内容,不要随意提供验证码,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包含定金条款的购车协议; 3. 双方磋商过程中关于购车价格、补贴政策、交车时间、赠送权益等核心约定,要留存好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确认单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4. 若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购车合同,建议第一时间和商家友好协商,通过转售他人、延期提车、调整配置等方式减少双方损失,避免直接违约导致定金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