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仅参与项目协作能否认定合伙关系?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1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仅实际参与项目沟通协调、设计等工作,能否主张存在合伙关系并要求分配合伙收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123号生效判决解答:合伙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合伙人之间达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意,即便当事人实际参与了项目的部分工作,若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就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亏损承担方式等合伙核心要素达成明确约定的,不能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无权主张分配合伙收益。商业合作中提供劳务、技术支持、项目协调等行为的法律性质可能为劳务、承揽、技术咨询等多种关系,不能当然等同于合伙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汪某主张其与丁某存在口头合伙合意,共同承接深圳市大数据研究院无锡创新办公室装修工程、国联江森办公室及展厅装修工程,其负责项目设计、甲方对接等工作,丁某负责施工,利润五五分配,要求丁某、吕某支付剩余合伙收益31万余元。丁某、吕某辩称双方仅为委托设计关系,不存在合伙合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催讨过广告制作费、双方协商过设计费,无法证明存在合伙合意,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汪某提交工作群聊天记录,主张其参与了项目用材、报价、施工协调等工作,可证明存在合伙关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存在业务协作,始终未就合伙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核心要素达成明确约定,汪某主张的“五五分配”仅为单方陈述无证据佐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123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自然人之间开展合伙合作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及数额、利润分配比例、亏损承担规则、入伙退伙条件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 若因特殊情况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需注意留存双方就合伙核心事项协商的聊天记录、录音、利润分配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仅能证明参与项目工作,无法证明存在合伙合意;
- 若为项目提供设计、劳务、咨询等单项服务,需明确约定服务性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避免与合伙关系混淆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