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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买卖合同的连带保证期间从哪天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1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分期支付货款,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每一笔货款到期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笔货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163号生效判决解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属于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同一债务,即使约定分期支付,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也应当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非按每笔债务的到期日分别起算。本案中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货款到期之日起三年,案涉设备2023年8月完成验收,质保期届满后最后一笔货款到期,至债权人2025年起诉时并未超过三年保证期间,因此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2021年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污水处理厂设备,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货到付60%,安装调试完付35%,留5%质保金一年,张某乙为货款承担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货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后环保公司分批供货,2023年8月设备验收合格,质保期2024年4月届满。机电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环保公司2025年起诉要求机电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07万余元,张某乙、张某甲(机电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张某乙抗辩保证期间应按每批货款到期日分别起算,起诉时已过保证期间。

法院观点:案涉全部货款属于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债务,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起诉时未超过三年保证期间,张某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甲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机电公司支付货款1076762元及利息,张某乙、张某甲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163号
  •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避免后续就起算点产生争议;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进行财务审计,保留完整的财务账册,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债务人多笔债务同时到期的,还款时建议明确注明款项对应的债务项目,否则将优先抵扣已经到期的、有担保的债务,不利于后续债务核算。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