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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加工合同仅凭微信聊天能要回加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1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加工合同纠纷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欠付的加工费金额?一方主张其他往来款项冲抵案涉加工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16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只要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体现双方对加工业务内容、价款的沟通合意,且加工成果已经实际交付的,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欠款金额;其次,一方主张用其他款项冲抵案涉加工费的,需要举证证明该款项与案涉加工业务存在关联性,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真实案例

张某委托李某加工环保设备,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所有往来均通过微信沟通。后双方因加工费支付产生纠纷,李某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欠付加工费63000元。一审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认定双方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张某确实欠付加工费63000元,支持了李某的诉请。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另行支付30000元加工费、代付30000元工伤医疗费应当冲抵欠款,还主张一审法院未主动审查证据存在程序瑕疵。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可印证双方对加工费基数的共识,仅能说明双方对优惠幅度存在争议,并非否定基础欠款金额;张某提交的60000元款项分别属于其他项目的工人工资和工伤赔偿范畴,与案涉加工业务无关;一审法院已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张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于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169号
  •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承揽加工业务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加工内容、价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仅通过口头或微信沟通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第二,付款时要明确备注款项对应的业务项目,避免多笔业务混同后无法区分款项用途,导致主张冲抵欠款得不到法院支持;第三,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应当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主动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视为放弃自身权利,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