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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退休年龄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怎么赔?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2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高额误工费但无法充分证明实际收入减少的,法院会如何认定误工费标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251号生效判决分析:法定退休年龄不是误工费赔付的绝对排除条件,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前仍有稳定劳动收入,且因事故导致收入实际减少的,就有权主张误工费。但如果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具体的收入减少金额,也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的,法院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酌定误工费金额。本案中李某某虽然确实从事运输经营,但其收入包含经营成本、市场风险等多重要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因受伤产生的直接误工损失,因此两级法院均按照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9月17日,王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无锡市新吴区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某保险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交强险。经鉴定李某某误工期为伤后120日,李某某事发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主张其从事运输经营,要求赔偿误工费52000元。

争议焦点:李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仍在从事经营活动,但无法证明其因受伤产生的实际收入减少金额,其主张的52000元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参照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酌定误工费为9960元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2026年1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保险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0530.7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25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已达退休年龄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应当留存好收入流水、纳税证明、单位误工证明、经营收入的正规记账凭证、事故前后收入对比证据等材料,仅提供挂靠协议、零散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实际误工损失,很难获得高额误工费支持。
  2. 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需要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范围以及对应的医保范围内替代药品价格,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扣除主张。
  3. 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法院会根据双方胜败诉比例判决分担,并非全部由保险公司或侵权方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