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主张返还款项未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2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原债权为定金且原债权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受让人的返还款项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253号生效判决分析:债权转让的核心前提是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明确、到期的有效债权,若原债权人本身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即便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人也无权向债务人主张相应权利。本案中聂某向李某支付的50万元已被法院认定为买卖合同定金,聂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货物构成违约,按照定金罚则其本身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此聂某对孙某、李某并不享有合法有效的50万元债权,受让人董某的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聂某与李某口头达成服装包仓买卖合同,约定聂某以37元/件的价格收购李某经营的某某服饰14万件左右的羊毛大衣,2024年6月23日聂某向李某转账50万元并明确该款项为定金,双方约定提货期限截至2024年8月23日,到期未提完货定金不予退还。合同履行期间聂某仅提取9702件货物,且后续提货单价因超期上涨至40元、45元、50元,均已单独结清货款。2025年3月聂某将其声称的对李某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董某,董某起诉要求孙某、李某返还50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聂某对孙某、李某是否享有合法有效的50万元债权,案涉50万元的性质是否为定金。
法院观点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50万元为定金,聂某未按约定期限提完货物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董某未举证证明聂某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驳回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253号
-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受让债权前务必对原债权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核实债权对应的基础合同、履行凭证、双方是否存在抗辩事由等,不要仅凭债权转让协议就贸然受让债权,避免后续主张不能的法律风险。
- 第二,交易过程中涉及款项性质的表述要格外谨慎,“定金”“订金”“预付款”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一旦明确标注为定金,就要受定金罚则约束,违约方将面临定金被没收或者双倍返还的后果。
- 第三,债权转让不仅要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还应当依法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未通知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