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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噪音泼水只有报警和视频能要求排除妨害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2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脱敏化实务解读,文中自然人姓名均作“姓氏+某”处理,涉及具体住址、小区门牌等隐私信息不予披露。本案非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法律问题

楼下住户认为楼上邻居长期制造噪音、向楼下泼水、在公共区域丢弃垃圾并造成异味,已经影响正常居住生活。如果楼下住户手里主要证据是报警记录、照片、视频以及个人判断,能否要求法院判令楼上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这是排除妨害纠纷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败诉的争议点:受影响一方确实感觉生活被打扰,但诉讼中必须证明“妨害行为是谁实施的、妨害达到何种程度、是否超过合理容忍限度、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257号生效判决分析:在邻里噪音、泼水、异味、垃圾堆放等排除妨害纠纷中,报警记录和日常拍摄的视频、照片具有一定证明价值,但通常只能证明“当事人曾经报警”“现场存在声音、水滴或公共区域卫生问题”,并不必然证明这些行为就是特定邻居实施的。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裁判规则对普通业主很有参考意义:法院审查的重点并不是“原告是否感到困扰”,而是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其他可能性,达到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标准。例如:

  • 噪音纠纷中,仅凭“听到声音后查看哪家亮灯”来推断声源,法院通常会认为排查方式不够科学,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 泼水纠纷中,仅拍到自家窗台或防盗窗上方有水珠滴落,并不能当然证明水来自楼上某一住户,更不能当然证明是故意泼水;
  • 公共区域存在少量垃圾、水渍,也需要进一步证明垃圾、水渍系特定邻居丢弃、泼洒,且已经造成实质损害;
  • 邻里生活习惯差异导致的轻微影响,如果未超过合理容忍限度,一般不当然构成民事侵权。

因此,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排除妨害案件不是“谁报警多谁胜诉”,而是“谁能把妨害来源、行为主体、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证明清楚,谁更有机会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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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在江苏无锡一起排除妨害纠纷中,李某、季某系某小区楼下房屋住户,杨某系楼上房屋住户。李某、季某主张,自多年以前起,杨某存在制造噪音、向楼下泼水、在公共区域丢弃垃圾并造成异味等行为;同时还主张房屋曾出现渗水、墙面霉变、墙皮脱落等问题,要求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杨某则否认存在制造噪音、泼水、漏水等行为,并称物业、社区、民警曾多次上门查看,未能确认其家中存在相应问题。

二、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将本案核心争议归纳为:杨某是否存在故意制造噪音、泼脏水等行为,并因此侵害李某、季某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观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李某、季某应当就杨某故意制造噪音、泼水等行为以及侵害其合法居住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噪音问题,李某、季某提交的视频、照片及接警证明,无法确定声源位置。其通过“听到声音后查看楼栋亮灯情况”来推断声音来自杨某家中,法院认为该排查方式并不科学,所得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关于泼水问题,相关视频可以反映窗台、防盗窗等位置有水珠滴落,但在楼上楼下户型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证明水珠一定来源于杨某家中,也不能证明系杨某故意从楼上泼水造成。

关于公共区域垃圾、水渍问题,视频客观上可以反映部分公共区域存在少量垃圾、水渍,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垃圾、水渍是杨某故意丢弃、泼洒,且已经对李某、季某的基本生活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法院同时指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邻里之间因生活习惯差异产生的轻微影响,在未超出合理容忍限度且未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不构成民事侵权。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李某、季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257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案件类型: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邻里排除妨害纠纷看似是生活小事,但进入诉讼后,对证据链要求并不低。遇到噪音、漏水、异味、泼水等问题,建议当事人不要只依赖“自己拍视频”和“多次报警”,而应围绕法院真正关心的问题补强证据。

1. 噪音纠纷:尽量做专业检测,而不是只录手机视频

手机录音录像很难准确反映分贝值、持续时间和声源方向。若噪音问题持续存在,可以考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噪声检测,或申请物业、社区、民警到场记录声源位置。必要时,可保存楼道监控、室内监控时间轴,形成“声音出现时间—楼上行为—检测结果”的对应关系。

2. 泼水、滴水纠纷:要证明水从哪里来

仅拍到自家窗外有水滴,通常不足以证明楼上特定住户泼水。更有效的证据包括:连续视频记录水滴出现的全过程、物业上门查看记录、楼上排水或晾晒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照片、民警或社区工作人员的书面记录等。

3. 垃圾异味纠纷:要证明行为人和影响程度

公共区域有垃圾,并不等于一定由某个邻居丢弃。若主张特定邻居长期堆放垃圾、造成异味,应尽量固定垃圾来源、堆放位置、持续时间、物业整改通知、社区调解记录、清理前后照片等证据。

4. 房屋渗水损失:注意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

本案中,李某、季某关于房屋渗水损失的部分诉请,与此前案件主张存在一致性,且已有生效裁判处理。征和律所提醒,当事人如果此前已经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请起诉并被生效裁判驳回,后续再次起诉可能面临“一事不再理”的障碍。若确有新的漏水事实或新的损害,应注意区分时间、原因、损害后果,并准备新的证据。

5. 邻里纠纷诉讼前,先做“证据体检”

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在提起排除妨害诉讼前,可以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自查:

  • 行为主体:能否证明妨害行为是被告实施,而不是其他住户或公共设施原因?
  • 行为内容:能否证明存在噪音、泼水、异味、垃圾堆放等具体行为?
  • 影响程度:是否超过一般邻里生活的合理容忍限度?
  • 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是否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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