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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款未注明用途能否抵扣借款?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3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债务人与债权人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时,未注明还款用途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归还在先的民间借贷借款?

2、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是否必须以其他关联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是否需要中止审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30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民间借贷属于独立的合同之债,若借条等债权凭证对借贷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约定明确,且不存在与其他纠纷混同的情形,案件审理无需以其他关联经济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符合法定中止条件的,法院不会准许中止审理的申请。

其次,债务人主张某笔转账系归还案涉借款的,需就该款项与案涉借款的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若转账备注内容并非还款、转账发生时案涉借款尚未到期、债务人还款后未收回借条或要求债权人出具对应还款凭证,且双方确实存在其他未结清经济往来的,该笔转账不应被认定为归还案涉借款,债务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最新案例

2023年12月8日,耿某因印尼沙石经营需要向吴某出具80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分红19.2万元,若耿某违约需承担吴某为催收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2023年12月11日,吴某实际向耿某转账交付借款60万元。

2024年2月18日、19日,耿某通过其经营的某某经营部向吴某转账合计80万元,转账备注均为“机械费”。借款到期后耿某未还款,吴某诉至法院,耿某抗辩上述80万元中的60万元系归还本案借款,且本案与双方另外两起工程垫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关联,应中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耿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60万元、分红款8.28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损失3万元。耿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独立,无需以其他两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不符合中止审理条件;案涉60万元转账备注为机械费,转账时借款尚未到期,耿某未收回借条也未要求吴某出具还款凭证,且双方确实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该款不应认定为归还本案借款,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30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应签订书面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款项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避免现金交付无迹可查。
  2. 债务人还款时,应明确备注款项用途为“归还XX年XX月XX日XX借款”,还款后及时收回借条原件,或要求出借人出具对应收条注明还款对应债务,避免后续因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3. 若借贷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的,应定期进行书面对账,明确各笔款项的性质、对应债权债务及剩余欠款金额,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不同债务混淆。
  4. 若遇到类似纠纷,应优先整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对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