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约定指定签收人第三人签收货物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3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货物指定签收人,非公司登记员工签收的货物,卖方能否主张已完成交付义务要求买方支付对应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363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卖方能够提供补充协议、发货清单、运输凭证、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货物已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且买方相关负责人员在卖方催要货款时未对欠付金额明确提出异议的,即便货物签收人并非买方登记员工,也可认定卖方已完成案涉货物的交付义务,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2023年9月,某建设公司与某电缆公司签订《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向某电缆公司采购价值293万余元的电线电缆,货物送至甘肃天水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场,双方未约定指定货物签收人。2024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补价值262379.58元的电缆。
某建设公司累计支付货款242万元后,以补充协议项下货物由非本公司员工的郭某某签收为由,拒绝支付剩余519755.24元货款。某电缆公司提交了补充协议原件、发货清单、运输协议、派车通知单、与运输人员的沟通记录、向某建设公司副总及法定代表人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电缆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涉26万余元货物已完成交付具有高度可能性,某建设公司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19755.2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363号
-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货物指定签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范围等信息,避免后续就签收效力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 2. 卖方供货过程中尽量要求对方授权人员签收货物,同时留存好运输凭证、交货沟通记录、发票交付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的交货证据链;
- 3. 催要货款时应明确告知对方欠付的具体金额,若对方未明确否认欠付金额,仅就付款流程、付款时间作出回复的,该类沟通记录可作为认定欠付金额的佐证;
- 4. 若双方就货物交付产生争议,不能仅以签收人非公司登记员工为由拒付货款,需结合交易习惯、交货地点、后续沟通记录等事实综合判断。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