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品质量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否申请重新鉴定?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3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委托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能否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376号生效判决解答:并非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四类法定情形,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一是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是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规,鉴定人员也依法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对异议问题逐一作出回复,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对卖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认定案涉产品质量问题系卖方生产工艺缺陷导致,卖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3年6月,江苏金山某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采购MBR膜592片及膜架10套,总货款950752元,约定质保期两年,产品质量需符合国家标准及使用要求。产品交付使用后不久就出现膜丝脱落离箍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三方就质量成因产生争议。一审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膜丝脱落系生产中粘接过程工艺问题导致。山东某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主张是第三人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超压使用导致,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判决解除案涉合同,山东某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支付律师费61800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山东某有限公司上诉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376号
-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照片、视频、运行日志、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封存样品,避免后续鉴定缺乏基础依据;
- 对法院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要仅以口头或单方主观判断提出异议,需针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性、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收集有效证据,证明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必要时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质证;
- 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质量标准、质保期、违约责任、争议发生时鉴定机构的选择方式等条款,降低后续维权的举证成本;
- 若销售的产品对操作规范有特殊要求的,卖方需留存好已向买方或实际使用方送达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培训的书面证据,避免后续因操作是否合规产生争议时无法举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