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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开摩托车撞人,雇主责任险该不该赔?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381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驾驶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撞伤他人,外卖平台公司(雇主)为骑手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含第三者责任险扩展条款),但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此时,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机动车不属于承保范围"、"骑手无证驾驶"、"无法投保交强险"等理由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这个问题,是当下外卖行业、即时配送行业中最具普遍意义的一个争议——因为绝大多数外卖骑手使用的"电瓶车",按交警和工信部目录认定,其实已经属于机动车范畴。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381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关键看保单"特别约定"如何写。本案中《雇主责任险》保单特别约定第11条明确将"非机动车定义"扩展至"2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即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包括被公安或鉴定机构认定为机动车的两轮或三轮电动车,无需持有相关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有效行驶证"。这一条款实质上已将骑手最常用的"超标电动车"纳入了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事后再以"机动车不赔""无证驾驶不赔"抗辩,与其自己拟定的合同条款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雇主责任险中限定"仅赔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的"项目限定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就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不予赔偿事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限定不生效,仍需全额赔付。

第三,关于交强险义务的承担:案涉电动车既然被认定为机动车且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名录,使用人就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未投保即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骑手在履职过程中产生该责任,由雇主(外卖平台公司)承担,进而由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替代赔付。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不应替代承担交强险赔偿"无法律依据。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4月25日上午,外卖骑手杨某(某科技公司雇员)持B2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以39.6km/h-59.4km/h的速度(限速30km/h)在无锡市惠山区配送途中,与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某科技公司事发前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骑手雇主责任险,含第三者责任险45万元。

法院观点: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1)保单特别约定已扩展将"被认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纳入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机动车不赔""无证不赔"的抗辩与合同约定矛盾;(2)限定赔偿项目的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仍应赔付;(3)案涉车辆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名录中,使用人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替代承担。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程某赔偿款280630.7元(交强险限额198000元 + 商业三者险范围内82630.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38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五、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外卖、即时配送平台(雇主)而言:购买"骑手雇主责任险"时,务必逐条核对"特别约定"中关于车辆类型、驾驶证要求、第三者赔偿项目的扩展条款。本案保险公司败诉的核心,就在于其自己的保单已经把"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两轮车"列入了承保扩展范围,事后想再抽身已不可能。征和律所建议平台在采购此类保险时,最好让专业律师把关条款,避免出险后才发现承保范围与实际经营严重不符。

2. 对外卖骑手个人而言:很多骑手以为自己骑的是"电动车",事故发生后才被告知属于"机动车",需要驾驶证、需要交强险。征和律所提醒:购车时务必查看车辆是否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超过20公斤或时速20公里以上的车辆极易被认定为机动车;无证驾驶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可能在自身受伤时被工伤认定或保险理赔拒绝。

3. 对受害方(事故被撞者)而言:遇到对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不要被"对方没买保险所以赔不了"吓退。依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可直接起诉车辆使用人/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用18000元、死亡伤残180000元,合计20万元)内先行赔付,再就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主张。

4. 对保险公司而言:本案再次警示——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项目限定条款""赔偿范围限定条款")必须严格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将面临条款不生效的不利后果。征和律所在办理大量保险类纠纷案件中发现,保险公司败诉的高频原因恰恰是"提示说明义务举证不能"。

5. 关于本案另一争议——"雇主责任险能否替代承担交强险义务":需要厘清的是,雇主责任险并非民法典规定的机动车三者险,其性质是雇主对雇员履职致害责任的转移。当雇主依法应承担骑手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时,该责任本身就在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替代赔付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