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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介绍项目出具还款承诺后能否以合同主体为公司拒返保证金?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3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介绍工程项目的个人向出资方出具还款承诺后,能否以项目合同主体为第三方公司、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394号生效判决解答:不能。民事主体自愿向他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欠条、收条等明确约定还款义务的文件,属于合法有效,出具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不受项目实际合同主体是否包含第三方公司的,不影响个人出具的还款承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沈某先后向黄某出具欠条、收条明确承诺项目未成时退还保证金及垫付款,且已经实际偿还部分款项,黄某有权要求沈某按照承诺返还剩余款项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沈某向黄某介绍电梯加装、亮化工程两个项目,双方口头约定由黄某缴纳保证金并垫付前期费用,项目未成立则全额返还款项。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黄某按照沈某指示向指定账户及沈某本人账户转账共计320000元。后两个项目均未实际落地,沈某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欠条承诺于2021年11月底前退还电梯项目质保金200000元,后仅陆续向黄某转账共计70000元,剩余250000元未返还。

沈某上诉主张案涉项目合同主体均为第三方公司,其并非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出具的欠条、收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其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要求沈某返还250000元及利息的判决结果。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39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接工程类项目时,尽量直接与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仅与个人达成口头约定产生主体混同风险。
  2. 缴纳保证金、垫付项目费用时,需留存完整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若由个人介绍项目的,尽量要求介绍人出具书面还款承诺,明确还款金额、时间及违约责任。
  3. 若遇到还款义务人以“合同是和公司签的,我个人不负责”为由推脱还款的,只要持有还款义务人出具的书面还款承诺、转账凭证、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据,可直接起诉承诺还款的个人主张权利,无需仅向合同记载的第三方公司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