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公司保险票据纠纷 > 单方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保险公司不认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498号案例实务解读

单方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保险公司不认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4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主单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车损评估报告,保险公司以单方委托剥夺其选择权为由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498号生效判决分析:单方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并非当然无效,只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法院即会采信该报告作为定损依据,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1、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具备对应评估资质;2、评估前已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参与评估,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到场后未对评估程序、损失项目提出异议;3、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评估报告的结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5月22日,吴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安徽阜阳因暴雨发生浸水事故,就车损金额与承保的某某保险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无法达成一致后,委托具备保险公估资质的江苏某某保险公估无锡分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前公估公司已发函明确告知保险公司评估时间、地点,保险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收函后到场参与评估,未当场提出异议。最终公估公司评定车辆损失为59039元(已扣除残值300元),吴某某支付评估费2950元。

保险公司自行委托河南某某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定车损仅为31400元,拒绝按吴某某提交的公估报告赔付,吴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吴某某提交的公估报告出具机构具备资质,评估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推翻该报告结论;而保险公司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未通知吴某某到场,评估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其出具的报告不足以否定公估报告的效力。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吴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59339元、评估费2950元,合计62289元;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498号
  •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主发生车损事故后若与保险公司就定损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单方委托评估前务必通过EMS、微信等可留存凭证的方式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参与评估,明确告知评估时间、地点,避免后续保险公司以“单方委托”为由抗辩。
  2. 委托评估时应选择具备对应公估资质、最好为当地人民法院入册的评估机构,评估过程中留存好车辆损失照片、配件询价依据等材料,确保评估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
  3. 保险公司若对车主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及时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仅自行委托其他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足以推翻对方合法有效的评估结论,也无法获得法院支持重新鉴定的申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