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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的结算单无公司盖章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8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的结算单未加盖公司公章,是否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无合同约定的补偿款经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承租方是否需要支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894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现场管理人员具备代理权外观,且相对方不知道该人员无代理权、不存在过失的,其签字的结算单即使未加盖公司公章,也会因构成表见代理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无合同约定的补偿款,若经有权代表公司的人员签字确认,公司也应当按照结算金额支付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2月,相城区某某服务部与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公司向服务部租赁挖机用于无锡地铁五号线项目,租期至2024年12月31日,费用按项目计量单结算。建设工程公司自认崔某雨为案涉项目现场管理人,合同履行期间的结算、付款均通过崔某雨等人对接操作。2024年11月20日崔某雨签字确认案涉项目《用工结算单》,载明结算总金额458265.1元(含85000元停工补偿),扣除已付款后尚欠176715.1元未付。建设工程公司以结算单无公章、崔某雨无代理权、85000元补偿无合同依据为由拒绝支付,服务部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已自认崔某雨为案涉项目现场管理人,且合同履行期间一直由崔某雨对接结算事宜,足以使相城区某某服务部相信崔某雨具有结算代理权,建设工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将崔某雨代理权终止的情况通知服务部,服务部不存在过失,崔某雨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结算单效力及于建设工程公司;85000元补偿款已经崔某雨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公司未举证证明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系服务方过错,应当支付该笔款项。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建设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相城区某某服务部租赁费176715.1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894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项目对接、结算人员的姓名及权限,同时保留全部沟通记录、结算单据、付款凭证等材料,即使结算单未加盖公章,只要能证明签字人员具有管理权限,即可主张结算效力。
  • 承租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合作方现场人员的权限范围,若人员离职、项目退场或代理权终止,应当及时向所有合作方发送书面通知,避免因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 对于合同外的补偿、签证等费用,只要经双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即使未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反悔,确有异议的应当在签字前提出并举证证明。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