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时结算计价依据如何确定?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1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对结算所用的工程量清单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哪份清单作为计价依据?
2. 赶工费的支付条件如何认定?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能否以施工方未完成赶工计划为由拒绝支付赶工费?
3.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如何进行调整?仅迟延数日付款的,能否大幅酌减违约金?
4. 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发包方股东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172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关于无效合同的结算规则:劳务分包合同因施工方无资质被认定无效的,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双方就计价清单存在争议的,应当以招投标阶段、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原始清单作为结算依据;施工方主张按照后续修改的清单结算的,需举证证明双方已就清单变更达成合意,否则需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即使原始清单的电子文件因时间过长无法打开,施工方不能证明真实计价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采信发包方提交的、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清单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关于赶工费的支付条件:双方约定赶工费以完成施工计划、工程验收合格为支付条件的,只要案涉工程整体已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不能举证证明施工方未完成赶工计划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赶工费和相应奖励。
第三,关于违约金调整: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若仅迟延2天付款,违约情节显著轻微的,人民法院有权将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酌减至20万元。
第四,关于责任承担:发包方在专题会议中明确承诺支付赶工费的,应当与分包方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2020年,常州某置业公司将案涉地产项目发包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将水电、消防工程分包给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又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常州某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梅某平,双方签订两份《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结算。
施工过程中,为加快进度,各方召开专题会议约定:赶工费固定总价80万元、赶工奖励10万元,满足建设方施工计划且工程质量合格即支付。后双方因结算产生争议,梅某平起诉并保全了置业公司、其一人股东投资集团的账户,各方签订《解封协议书》约定了付款时间,逾期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一审中双方各提交一份工程量清单主张作为结算依据:梅某平提交的是其后续自行修改的清单,劳务公司提交的是梅某平投标时的清单(原始电子文件因时间过长无法打开,存档版本建档时间为2023年)。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最终采纳劳务公司提交的清单作为结算依据,结合举证情况认定工程总价,酌定违约金20万元,判决置业公司、投资集团、劳务公司共同支付剩余违约金10万余元。双方均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6年1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172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施工方(尤其是自然人班组、实际施工人):
- 承接工程时务必留存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合同原件、计价清单,所有合同变更、单价调整、工程量确认都要以书面形式固定,由对方加盖公章或授权人员签字,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结算时无据可依。
-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所有工程签证、联系单、施工记录、聊天记录、验收凭证等,已完成的工程量要定期与对方核对确认;若发包方要求整改或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的,要及时固定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证据,避免被随意扣除工程款。
- 诉讼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及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确有证据证明鉴定依据错误、鉴定程序违法的,要及时提交反驳证据,必要时可申请重新鉴定,否则需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对发包方、分包方:
- 避免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主体,否则签订的合同虽无效,但只要工程验收合格,仍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若施工方未按要求完成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发书面函件固定证据;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的,要留存委托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范围确认单等,明确第三方施工范围与原施工方的施工界限,避免结算时无法举证扣除相应工程款。
- 违约金约定要符合实际损失,若认为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及时向法院提出调整请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规范财务制度,每年进行年度审计,避免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否则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