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主张土地面积不足能否拒付租金?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22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以出租方交付的租赁土地面积不足为由拒付租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2252号生效判决解答:承租方主张出租方交付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若承租方承租土地多年未提出面积异议,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此为由拒付租金没有合法依据,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主张欠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
2016年1月1日,常州市某有限公司(出租方)与徐某(承租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将合计451.19亩的两块土地(420亩山地+31.19亩苗木田)出租给徐某经营,租期25年,租金按年度支付,2021-2025年租金标准为500元/亩/年,承租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合同签订后徐某按约支付了2016-2020年的租金,2021年仅支付10万元租金,之后徐某主张出租方交付的土地面积不足、31.19亩苗木田属于重复计算,因此拒付剩余租金。出租方多次发函催缴无果后,于2024年2月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自2016年承租案涉土地,多年未对面积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其拒付租金的抗辩不成立,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合同于2024年2月8日解除,徐某支付欠付租金600272.8元、违约金52000元,限期返还420亩土地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2252号
-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应当现场核实土地四至、实际面积,必要时委托专业测绘机构测量,确认符合合同约定后再签署协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承租后如发现出租方交付的土地面积、权属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异议,留存沟通记录、测绘报告等证据,避免多年未提异议被法院视为认可交付符合约定。
- 承租方不得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擅自拒付租金,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不仅需要补缴租金、承担违约金,还可能面临合同被解除、返还租赁物的法律风险。如确实存在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当与出租方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不要直接以拒付租金的方式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