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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集体民主议定程序将未发包土地纳入确权合同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28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发包方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将集体未发包土地纳入农户的承包合同,该部分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2831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明确以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确权范围不得突破二轮承包的合法承包地范畴,不得将未发包的集体土地随意确权到个别农户名下。同时,发包集体土地属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法定民主议定程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订的承包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集体公共利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真实案例

黄某甲因与黄某丙、某村委会、淦西某组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不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包合同中外圩3.79亩土地条款无效”的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案涉3.79亩外圩土地不属于黄某甲1998年二轮承包的土地范围,属于淦西某组未发包的集体土地,某村委会、淦西某组将该地块纳入黄某甲的土地承包合同前,未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确权公示阶段该地块为事后手写添加,不符合确权程序要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案涉3.79亩外圩土地的承包合同条款无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2831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户参与土地确权时,应当仔细核对确权地块是否属于自身二轮承包的合法范围,不要轻信口头承诺随意添加非承包范围的土地,避免后续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产生维权成本。
  2. 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发包的集体土地、调整承包地时,必须严格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留存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表决结果等书面材料,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承包合同无效。
  3. 对土地确权结果、承包合同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先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需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主张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