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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违约致停工退场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能获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46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被迫退场、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合同约定的退场违约金?未完成设计交底的设计费能否获赔?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前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464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关于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的问题,若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已经具有惩罚性(如本案约定为LPR的3倍),且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高于已支持的利息金额的,法院不会同时支持违约金主张,避免重复适用惩罚性责任。其次,关于设计费主张,承包人仅提交设计原则批复,无法证明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且完成设计交底的,设计费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第三,关于2024年7月1日《公司法》修订前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原股东,不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规定,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行为的,股东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溯及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真实案例

2022年3月,某某环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与某某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接常州某疗养院绿化景观升级改造工程,合同预估总价2000万元,同时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需按LPR3倍支付利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退场的需支付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依约进场完成了合同外的绿化修剪清理工程,且提交了设计原则方案并获得发包人批复同意。2022年3月31日,因发包人内部股东纠纷,承包人被强制清场,后续无法施工。2024年12月双方合同解除,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123万余元、60万元违约金、179万余元设计费,同时要求发包人股东及原股东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3倍LPR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4642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的适用情形,若同时约定两类违约责任,建议明确二者可同时主张,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被法院认定为重复主张。 2. 承包人主张设计费的,应当留存设计成果交付记录、设计交底签字文件、设计费用核算标准的书面约定,仅提交设计原则批复无法证明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前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债权人无法依据新公司法要求原股东承担出资补充责任,若要追究股东连带责任,需收集股东存在财产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相关证据。 4. 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时应当要求发包人签署书面签收凭证,若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审计视为认可送审价的,超期后承包人可直接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工程款,无需另行申请造价鉴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