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多年预留工程款可否要求全额支付?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48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长期停工且复工无期的,双方阶段性结算时约定的预留未到付款节点的工程款,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全额支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4863号生效判决分析:如果建设工程停工完全是发包人原因导致,且停工时间长达数年、发包人无法明确复工时间的,即使双方阶段性结算时约定了部分工程款预留暂不支付,从公平原则出发,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因发包人原因无法实现,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全额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且该部分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接常州某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公寓项目桩基及支护工程,施工中途因发包人开发计划调整,项目整体停工长达5年,发包人始终无法明确复工时间。2023年双方签订阶段性结算协议,约定桩基工程付至结算总价款的87%、支护工程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0%,剩余部分预留待复工后支付,同时约定了型钢残值结算、以房抵款等事项。后因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104万余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停工多年无复工可能,阶段性结算约定的预留工程款是否应当全额支付。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仅需支付预留的13%桩基工程款、10%支护工程款合计95万余元;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多年且无法确定复工时间,原约定的预留款付款条件已不可能按原合同履行,从公平角度出发发包人应当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二审改判常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3838.42元及利息,承包人在该款项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486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遭遇发包人原因停工,承包人要第一时间固定停工原因、停工损失的相关证据,及时与发包人签订停工协议或结算协议,明确款项支付时间,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 若双方签订阶段性结算协议时约定了部分工程款预留,如工程长期停工且无复工可能,承包人可直接起诉要求全额支付预留工程款,无需待复工后再主张,减少资金占用损失。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权利过期失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