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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后还能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0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双方完成竣工结算后,发包方未在结算文件中明确保留工期索赔权利,事后还能以承包方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违约金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000号生效判决解答:通常情况下,竣工结算报告经双方签字确认后,除结算文件中明确标注保留的争议事项外,视为双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争议(包括工期责任、质量责任、违约责任等)完成了最终清理。若发包方在结算时未提出工期索赔,也未书面声明保留索赔权利,后续再向法院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竣工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除明确保留事项外,视为对合同履行中所有争议的最终清理。

真实案例

2021年4月,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将江苏溧阳某楼盘桩基工程分包给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对工期、违约金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施工完成后,双方先后于2022年11月、2023年8月签署两份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均明确记载“已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无工期违约金”,并加盖双方公章。2023年12月15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单》,结算明细中不仅没有扣除工期违约金的条目,反而约定由实业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第三次进出场费、桩基延期费共计32.5万元。

后实业公司以建设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给其造成建设单位罚款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43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实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竣工验收记录已明确无工期违约金,结算文件形成时间晚于实业公司主张的违约事实发生时间,且结算未提及工期索赔事项,视为双方已对工期责任作出豁免,结算具备终局性效力,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00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包方在签署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前,务必对工期、质量、违约责任等所有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若确需保留索赔权利,必须在结算文件中以书面形式明确标注“本结算仅针对工程价款核算,发包方保留向承包方主张工期/质量违约责任的权利”,否则后续索赔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承包方施工过程中若存在工期顺延事由,应当及时向发包方或监理单位提交工期顺延申请并索要签证确认,避免后续结算时产生争议。
  3.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结算单等文件具备极高的法律效力,双方在签署前应当由专业人员审核全部内容,确认无遗漏权利、无额外义务后再签字盖章,避免因疏忽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