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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占用楼栋公共装饰条安装大型空调外机影响楼下住户生活需要拆除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1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未使用房屋预留的专用空调平台,擅自占用楼栋公共装饰条安装大型空调外机,产生的噪音、震动影响楼下住户正常生活的,是否需要拆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14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业主安装空调等外置家电应当优先使用房屋预留的专用安装平台,不得擅自占用楼栋公共区域、装饰构件等非专用区域,否则即违反了空调安装的相关国家规范;其次,即使安装位置的结构承载力符合建筑要求,只要空调运行产生的噪音、震动超出了相邻方的合理容忍限度,对邻居正常生活造成持续妨碍的,就构成相邻权侵权,相邻方有权起诉要求拆除违规安装的设备,法院也会依法支持该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2008)第4.3.3条:空调器的安装面应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重强度,且承重强度不应低于实际所承载的重量(机组重量的4倍以上,且至少不低于200KG),并应充分考虑空调器安装后的通风空间、噪声及市容、物业管理等要求,且其结构、材质应符合建筑规范的有关要求。

真实案例

宗某、蒋某芳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小区601室房屋所有权人,蒋某、童某涵是其楼下5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两户户型一致,房屋东侧分别预留了房间空调外机平台和客厅空调外机平台,平台外侧为楼栋公共装饰条。

宗某、蒋某芳未使用预留的客厅空调外机平台,将重达148公斤的大型空调地暖外机安装在东南侧的房间空调预留平台上,且一侧搭在楼栋公共装饰条上,安装位置底部存在部分镂空。蒋某、童某涵主张该空调运行产生的噪音、震动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且安装不符合规范、存在高空坠落安全隐患,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该空调外机,并赔偿装修损失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蒋某、童某涵要求拆除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赔偿损失的诉求。宗某、蒋某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单方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主张装饰条承载力符合要求、空调运行不会产生超标噪音震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现场勘验,确认案涉空调运行时的嗡嗡声在501室书房、阳台处清晰可闻,超出普通公众正常生活的合理容忍限度;同时查明案涉鉴定报告仅评估了静态承重,未考虑空调运行的动态荷载、风荷载及长期疲劳效应,也未符合空调安装规范要求的4倍承重标准,不具有证明力,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140号
  •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安装空调、晾衣架等外置设备时,必须优先使用房屋预留的专用安装区域,不得擅自占用楼栋公共区域、装饰构件等非承重或非专用区域,否则不仅可能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还可能因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相邻方生活被起诉要求拆除,自行承担安装、拆除的双重损失。
  2. 如果认为邻居的外置设备对自身生活造成影响,可先通过录像、录音、拍照、沟通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现场勘验,无需自行委托鉴定即可主张权利,降低维权成本。
  3. 相邻权纠纷中,法院判断是否构成妨碍的核心标准是“普通公众的合理容忍限度”,即使设备安装没有违反建筑安全规范,只要产生的噪音、震动、遮挡光线等影响超出了普通人正常生活可接受的范围,依然会被判决排除妨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