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附言写预支分红催款提分红能推翻微信借款约定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3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转账附言标注“预支工资分红”、后续催款过程中提及“分红款退款”等表述,能否推翻双方此前通过微信明确达成的借款合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366号生效判决分析:上述模糊表述不能推翻在先的明确借贷合意。民间借贷关系的核心是借贷合意,认定时优先以内容明确、无歧义的书面(含电子)意思表示为准;单方标注的转账附言、催款过程中的情绪化或背景性表述,若未形成双方一致同意变更法律关系的合意,不具有推翻在先明确约定的效力。
本案中,杨某2023年9月11日发送的微信消息明确包含借款主体、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三大核心要素,完全符合民间借贷合意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电子借条。而转账附言是李某甲转款时的单方标注,后续催款中提到的“预支分红款”是对款项支付背景的描述,双方从未就“将借款变更为分红款或挖人对价”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无法推翻在先的明确借款约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李某是南京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年为引进杨某到公司任职,向杨某妻子袁某的银行账户转账90万元,转账附言标注“预支工资分红”。2023年9月11日,杨某通过微信明确向李某确认:“这预支的90万是我私人向李总借款!钱已经收到!还款最晚期限2025年6月30日前!期间根据自身情况分期还”。后杨某从公司离职,李某催款时曾提到“预支分红款的退款事宜”等表述,杨某遂主张案涉90万元是李某“挖人”的对价、属于预支分红款,并非借款,拒绝还款。李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案涉9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转账附言及催款过程中的分红相关表述能否推翻双方此前达成的借贷合意。
法院观点:首先,杨某2023年9月11日的微信表述是明确、无歧义的借贷合意,具备民间借贷关系的核心构成要件;其次,杨某主张案涉款项是分红款、挖人对价,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将借款变更为其他性质款项,也无证据证明符合公司分红条件、南京某公司同意以分红抵顶案涉款项;转账附言是转款方的单方标注,后续催款的表述属于背景性、情绪化表达,未达成变更合同性质的一致合意,故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此外,案涉款项汇入袁某账户且其认可实际使用,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李某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李某的律师费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杨某、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04民终536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大额款项往来时,无论款项性质是借款、合作款还是薪酬,一定要通过书面协议或明确的电子沟通记录确认性质,避免仅用单方转账附言、口头约定界定款项性质;若确为借款,应当出具规范借条,或通过可留存的电子渠道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核心条款,切勿为了财务做账等临时需求出具与实际性质不符的表述,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若需要变更已约定的款项性质(如将借款转为分红款、投资款),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或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明确沟通记录,仅有单方表述、催款过程中的模糊描述,不构成法律认可的合同变更。
- 夫妻一方收取大额款项时,若款项汇入另一方账户或另一方实际使用款项,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确认款项性质,避免事后产生连带清偿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中若主张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必须在借款协议或借条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类诉求,建议出借款项时提前明确维权成本的承担规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