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作投资协议却不承担风险算合伙还是民间借贷?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3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经营、合伙投资的协议,但约定出资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运营亏损、仅按固定规则享受收益,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375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民事合同性质不能仅以协议名称为依据,应当结合合同条款反映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履行情况、核心权利义务特征综合判断。合伙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如果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无论项目盈亏均可获得固定或按固定比例计算的收益,且出资方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即便协议标注为“投资”“合伙”,款项备注为“投资款”,也会被认定为双方实质上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戴某与朱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戴某出资120万元投资朱某经营的美容养生中心,协议明确戴某仅享有收益分配权、知情权,不参与门店经营管理,门店运营过程中的全部风险责任由朱某承担,戴某按营业额固定比例享受年度收益。协议签订后戴某按约支付120万元,款项备注为“投资款”,朱某仅向戴某支付了19万余元收益,未按约定向戴某提供财务报告。后戴某起诉要求朱某返还款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判决朱某返还剩余本金1009563.79元及逾期利息,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戴某与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伙投资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不符合合伙“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核心特征:一是协议明确约定经营风险全部由朱某承担,与戴某无关;二是戴某不参与经营管理,仅享有固定比例收益;三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朱某从未向戴某披露经营情况、财务数据,戴某也未实际参与任何运营决策。因此双方实质上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规则处理。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戴某借款本金1009563.79元及逾期利息(以1009563.79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37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资金出借时应当明确交易性质:如果是出借资金,建议直接签署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本金、利率、还款期限,避免签订投资、合伙类协议增加维权难度;如果确为股权投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风险共担、经营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具体规则,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 即便签署了投资协议也不代表必然成立投资关系:只要协议实质符合“出资方不承担风险、获取固定收益”的特征,即使款项备注为投资款,也可以主张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返还本金,注意留存协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收益支付凭证等证据。
- 经营方融资时应当合理设计协议条款:如果确需引入合伙投资人,不要约定“全部风险由运营方承担”“固定收益”等内容,否则后续可能面临被认定为借贷、需全额返还本金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