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无单独产权证的房屋合同无效?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4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未办理单独不动产权证的公益性公建配套用房,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承租人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出租人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46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未取得单独不动产权证不必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判断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核心标准是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而非是否办理单独不动产权登记。本案中案涉房屋属于公益性公建配套用房,已取得合法建设手续且消防验收合格,产权流转符合地方公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出租人已通过合法转租路径取得房屋使用权,案涉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次,承租人仅以案涉房屋无单独产权证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出租人退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真实案例
成某与周某先合伙经营超市,约定由周某先作为代表与出租人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常州新北区奔牛镇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菜场房屋用于超市经营,成某按约向郭某支付20万元保证金。后成某因经营问题与郭某产生纠纷,以案涉房屋无单独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返还2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其损失35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成某全部诉讼请求,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属于公益性公建配套用房,已取得合法建设手续且整体消防验收合格,开发商已按规定将房屋移交地方政府,郭某通过合法转租取得房屋使用权,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成某主张的消防问题属于经营所需的二次消防验收,义务主体为作为使用方的成某,与出租人无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463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租人租赁商业房屋前应重点核实房屋的建设规划手续、权属来源,不能仅以无单独不动产权证就推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对于菜市场、社区用房等公建配套类房屋,应核实其是否符合当地公建配套用房移交、运营的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因对房屋性质认识错误产生纠纷。
- 商业用房租赁中,房屋整体的一次消防验收义务通常由产权方承担,而承租人装修改造后的二次消防验收义务若无特殊约定,一般由作为使用方的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因未办理二次消防导致无法经营的,无权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如对合同效力有异议,应先收集房屋建设、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避免盲目起诉产生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