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用于备案的转租合同能被认定为实际履行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4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用于项目备案的转租合同,在一方无法举证双方实际履行其他合同的情况下,是否会被认定为有效履行的合同,占有人使用场地不构成排除妨害?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470号生效判决解答:若主张备案合同仅为备案使用、未实际履行的一方,无法提供相反的其他实际履行合同的原件,且对方对该复印件证据不予认可的,法院会认定备案的转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承租人据此占有使用案涉场地具备合法依据,其阻止产权方入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产权方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不会被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真实案例
2015年江苏某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承租案涉6幢房屋、55亩土地、43亩水面,2017年为申报文旅项目备案,某甲公司与关联企业溧阳市某乙拓展训练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签订租期10年的转租合同。后某甲公司主张该合同仅为备案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年租期的租赁合同,但仅能提供合同复印件,某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2022年某乙公司98%股权经司法拍卖由案外人陈某祥取得,陈某祥接手后阻止某甲公司进入案涉场地,某甲公司遂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要求某乙公司迁让场地。两级法院均认为某甲公司无法提供2年租期合同的原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7年签订的10年转租合同,某乙公司对案涉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其阻止某甲公司入场的行为属于合法维权,不构成侵权,最终判决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470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签订仅用于备案、立项、审批的合同文件时,一定要在合同醒目位置明确标注“本合同仅作XX备案/立项使用,不属于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法举证推翻备案合同效力;
- 重要合同原件务必妥善留存,无法提供原件的证据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信,最终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合同、权责要做清晰划分,不要因为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主体就模糊边界,后续股权发生变更后极易产生大额财产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