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个人承接分包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出具的结算单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4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后,发包方未出具书面结算授权的现场管理人员出具的结算单,是否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47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的行为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方参照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其次,发包方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即便没有取得书面结算授权,只要其实施的沟通施工、确认工程量、出具结算单等行为未明显超出其岗位职责范围,或者实际施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备授权的,相关行为属于履职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对应的法律后果由发包方承担,结算单对发包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真实案例
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承包常州市国仕九礼项目高层精装修工程后,前期与程某挂靠的某丙公司洽谈浇地坪工程分包事宜,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福某公司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后因资质问题该协议未实际履行。程某于2020年7月实际进场施工部分浇地坪工程,同年10月因工作面移交滞后、混凝土供应不足等非自身原因退场。福某公司聘请的案涉项目现场负责质量、进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张某甲,于2022年通过微信向程某发送结算单,确认程某施工部分工程款合计75166.27元。
福某公司以张某甲无结算授权、已将案涉工程全部分包给淮安某公司、浇地坪工程全部由案外人张某乙施工为由拒付工程款,程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福某公司扣除已付5000元预付款后,向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70166.57元及逾期利息,福某公司上诉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作为福某公司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沟通施工、确认结算的行为未超出其职权范围,属于履职行为,后续张某乙进场施工的事实不能否定程某已完成的工程量,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471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承接工程前尽量签订加盖发包方公章的书面合同,核实对接人员的身份及授权范围,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施工日志、工程量签证、材料领用记录、与发包方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等证据,结算时尽量要求发包方加盖公章确认,无公章的要留存有权人员签字或确认结算的沟通凭证,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 对发包方而言:应当明确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将职权限制书面告知所有合作方,避免无权代理风险;分包工程时优先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主体,避免直接与个人建立分包关系,否则不仅可能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劳动监察部门处罚等多重风险。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并不等同于工程款无需支付,只要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即便合同无效,发包方也应当参照约定支付对应工程款,不能仅以合同无效、工作人员无授权为由拒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