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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能推翻法院裁判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4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无法提供充分相反证据的,法院能否采信该认定书作为责任划分依据?多责任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过错比例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484号生效判决分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范畴,是交管部门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询问等法定程序作出的专业结论,除非当事人能提交充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否则人民法院会依法确认其证明力,作为划分事故责任的核心依据。本案中上诉人马某甲虽主张事故系杨某甲追尾导致、责任比例划分不公,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因此法院采信了复核后的事故认定书,结合各方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力,最终判定主责方冯某承担40%赔偿责任,次责方马某甲、马某乙各承担20%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最新案例

2025年5月2日,冯某、马某乙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常州市武进区长虹路南半幅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与马某甲、杨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四人受伤、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经鉴定认定案涉四辆电动二轮车均属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复核后作出事故认定书:冯某逆向行驶等过错是事故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马某甲、马某乙、杨某甲存在准驾不符、无牌上路、未分道通行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杨某甲就已产生的29万余元医疗费损失起诉索赔,一审法院判决冯某承担40%赔偿责任,马某甲、马某乙各承担20%赔偿责任。马某甲不服上诉,主张事故系杨某甲追尾其车辆导致、其仅应承担10%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甲未提交充分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48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对责任划分有异议的,需在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同时积极收集现场监控、行车记录仪录像、证人证言、现场痕迹照片等证据,仅凭口头陈述异议不足以推翻认定书效力。
  • 目前大量超标电动二轮车会被认定为机动车,所有人需依法办理注册登记、考取对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投保交强险,否则发生事故后不仅要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因未投保交强险,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全额赔付责任,加重自身损失。
  • 多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并非固定按照主责70%、次责30%划分,法院会结合各方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实际影响力大小酌定责任比例,次责方之间也并非必须平均分摊责任,具体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