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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公司财务转账能否认定为个人借款还款?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5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主张其控制的公司财务人员向债权人的转账属于偿还案涉个人借款的,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521号生效判决解答:债务人主张第三方(含其控制的公司、公司员工)转账系偿还个人借款的,需承担两项举证责任:一是举证证明第三方转账系受其明确指示;二是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确知晓该笔转账是用于偿还本案的个人借款,而非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若转账备注指向公司业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控制的企业本身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转账金额明显超出案涉借款金额的,无法证明该转账属于个人借款还款,债务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1年2月,何某向张某出具70万元借条,约定2021年6月1日前还清,张某后续累计向何某个人账户转账合计77.5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起诉要求何某还款,何某抗辩其控制的两家某某公司的财务人员胡某、刘某及公司账户向张某转账合计超180万元,已经全额还清案涉借款,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诉。

常州中院审理认为:首先,张某与何某控制的公司存在其他资金周转往来,第三方转账备注多指向公司业务,无法证明系偿还何某个人借款;其次,第三方转账金额远高于案涉77.5万元借款,与日常还款逻辑不符;最后,张某仍持有案涉借条原件,若借款已还清何某未收回借条不符合交易习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某需向张某偿还77.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52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还款时建议优先通过本人账户转账,并明确备注“偿还XX年XX月XX日XX元借款”,避免通过第三方账户、公司账户还款引发款项性质争议;
  2. 若确需委托第三方代还借款,应当提前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留存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代还款协议,还款后及时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收回或销毁借条原件;
  3. 债权人收到第三方转账时,应当及时核实款项性质,若属于其他业务往来的要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债务人主张该款项为借款还款时无法举证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