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没借条能打赢民间借贷官司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5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部分备注借款、部分备注往来款),无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借贷合意证据,被告抗辩款项系代原告走账投入第三方公司的,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543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况下原告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需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若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动摇法官对借贷关系成立的内心确信,法院将推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需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吴某虽主张案涉200万元是代张某走账投入某某体育文化公司,但未能提交直接的委托代付协议,反而其自行发送的公司运营方案明确载明其入股需投入200万元现金,结合张某部分转账备注“借款”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真实案例
2019年张某先后四次向吴某转账合计200万元,其中两笔转账附言“借款”,两笔附言“往来款”。吴某收款当日即将全部款项转入某某体育文化公司,转账备注为“借款”。后张某起诉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息,吴某抗辩称该款项是张某借其名义走账投入自己实际控制的某某体育文化公司,并非借款,还提交了公司股权变更记录、张某向公司的其他转账记录等证据,主张其1元即可受让公司股权,无需借款200万元入股。张某则提交了吴某此前发送的《某某体育文化公司未来处理方案》,方案明确载明公司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吴某占股20%需投入200万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代付主张,结合吴某实际取得公司股权、运营方案载明其需投入200万元的事实,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令吴某向张某偿还200万元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54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大额资金出借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借款用途等核心要素,避免仅靠转账凭证起诉增加举证风险;
- 出借资金转账时尽量统一备注“借款”,不要备注“往来款”“投资款”等模糊表述,避免后续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 若确实是代他人走账、代收代付款项,务必留存书面委托协议、完整沟通记录,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及责任承担主体,避免后续被认定为个人借款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
- 作为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接到起诉后要积极收集能证明款项性质的完整证据,仅靠间接证据不足以动摇借贷关系推定的,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