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新增诉求会被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5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新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主张窝工损失需要满足哪些举证要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54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严格限定于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且调解达成一致,否则二审法院不予理涉,当事人可就新增诉求另行起诉;其次,主张窝工损失的当事人需就窝工事实存在、损失金额明确、窝工与发包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仅提供零散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损失实际发生的,法院不予支持相关诉求。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溧阳市某装饰公司与江苏中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协议,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未明确约定工期。2024年2月双方签订《临时协议》,确认合同内结算价为1026342元,合同外增项暂按68000元支付,其余争议留待后续解决。后中某公司付清全部约定款项,溧阳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窝工损失349200元及利息,一审审理过程中溧阳某公司主动撤回欠付工程款的诉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溧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增主张合同内未付工程款16万余元、合同外增项工程款33762元、新的窝工损失18000元、工程尾款5766元,并调整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
法院观点:第一,上诉人二审提出的合同内欠付工程款、合同外增项款等主张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不属于二审审理范畴,法院不予理涉;第二,上诉人主张的窝工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且双方合同未约定工期及窝工责任承担规则,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第三,中某公司已在上诉人主张的利息起算日前付清全部约定款项,利息主张无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溧阳市某装饰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549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纠纷起诉前需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完整列明全部诉讼请求,避免在二审阶段新增独立诉求,否则不仅不会被法院支持,还会额外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确有漏列诉求的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 施工过程中主张窝工损失的,需提前固定三类核心证据:一是窝工原因系发包方导致的证据(如发包方停工通知、未及时供应材料的沟通记录、停电责任在发包方的官方证明等);二是窝工期间实际支出凭证(如工人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设备租赁付款记录、材料滞管费用凭证等);三是窝工时长的确认文件(如双方签字的窝工确认单、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仅靠零散微信群聊记录不足以证明窝工损失的真实性;
- 签订结算协议时如果对工程量、结算金额有异议,应当明确标注异议的具体项目、争议金额,避免模糊的保留意见被法院认定为认可结算结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