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出具结算单欠付劳务费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5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现场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施工班组达成口头劳务协议、出具结算单,欠付的劳务费应当由个人承担还是所属公司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554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付款责任主体需要区分对内、对外双重法律关系,不能仅以公司是否向负责人发放固定工资作为判断职务行为的唯一标准。如果负责人确实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履行考勤统计、费用报销、产值上报等职务职责,且施工班组知晓负责人代表公司履职的,相关结算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个人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最新案例
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将常州某大学长荡湖科技园涂料工程分包给南京某甲有限公司,某甲公司安排袁某作为现场负责人管理项目施工。袁某联系韩某班组承接部分内墙涂料劳务,韩某班组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完成施工后,袁某出具手写结算单,明确尚欠韩某班组工程款145000元、点工工资4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是案涉劳务的实际分包人,判决袁某个人支付145000元工程款及利息,4200元工资由袁某、南京某甲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袁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己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不应个人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袁某接受某甲公司的工作安排,履行考勤统计、费用报销、产值上报等职务职责,未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投入,施工班组也知晓袁某代表某甲公司履职,最终改判全部款项均由南京某甲有限公司承担,4200元工资部分中国某有限公司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554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班组进场前应当核实对接负责人的身份,要求对方出具公司盖章的授权文件,明确付款责任主体,避免后续追责出现扯皮;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对接人员代表公司履职的相关证据,比如盖有公司公章的通知、进出工地审批单、会议签到表等。
- 项目现场负责人履职时,应当主动向施工班组披露所属公司,留存公司出具的任职文件、工作安排记录、费用报销凭证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实际分包人而无端承担巨额债务。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监督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流程,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避免因分包单位欠薪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