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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主张出租方未足额交付租赁面积能要求退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5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主张出租方未足额交付租赁面积要求退还对应租金,以及以出租方曾发送解除通知为由主张合同提前解除,相关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56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承租方收房时已核验场地、后续长时间未对租赁面积提出异议,且配合对场地进行转租运营的,其事后主张出租方未足额交付面积要求退租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出租方发送的解除通知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双方未就解除达成一致的,不产生合同解除效力,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的,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后,免租期约定以延后合同终止日期方式履行的,承租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免租期对应租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真实案例

2024年2月,王某与常州某甲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160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出租给某甲公司,租期5年,第一年租金68万元,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4月1日为装修免租期,以延后合同终止日期方式清算。某甲公司签订合同前已核验场地,支付了第一年租金后,双方共同成立运营公司对外转租场地,期间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租赁面积提出任何异议。

2025年1月王某催缴第二年租金时,某甲公司首次提出王某有700平方米场地未交付,还主张王某2024年11月曾发送解除通知、合同已经解除,拒付第二年租金并起诉要求王某退还多收的租金36万余元、支付违约金3.4万元。王某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公司主张未足额交付面积无事实依据,认定合同自反诉状送达之日即2025年3月28日解除,判决某甲公司支付王某违约金10625元,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某甲公司上诉主张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562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仔细核验租赁场地面积、设施情况,收房时若发现面积不足、设施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出租方发送书面异议,避免长时间未提出异议被认定为认可交付现状。
  2. 免租期的约定应当明确履行方式,若约定为承租方完整履行全部租期才可享受的福利,承租方中途违约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免租期对应租金。
  3. 收到对方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时,若对解除事由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回函明确反对,也可向法院起诉确认解除行为无效,避免置之不理被认定为认可解除效力。
  4. 诉讼过程中若对管辖、当事人主体、送达程序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及时提出,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事后再主张程序违法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