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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题标注“小米IOT”属于功能性描述还是商标侵权?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5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电商商家在商品标题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专业技术术语的组合字样,宣传产品可接入对应品牌生态,属于合理的功能性描述还是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591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种使用方式不属于合理的功能性描述,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性使用的核心判断标准是相关字样是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商家在商品标题首部突出使用“小米”字样,普通消费者对“IOT”(物联网缩写)的专业术语认知度较低,容易误认为该商品是小米品牌产品或与小米公司存在特定关联,符合商标性使用的特征。即使产品确实可接入小米生态,也应当采用“支持米家APP控制”“已接入米家”等规范的指示性描述方式,而非直接在标题突出使用“小米”商标字样,否则不仅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还会不当截取小米商标的搜索流量,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真实案例

常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销售“戈某”品牌电动晾衣架,在商品标题首部标注“小米IOT隐形电动晾衣架”,链接显示销量1000+,单价479元起,被小米关联的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一审法院认定常州某某商贸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赔偿6万元。该公司上诉主张其使用“小米IOT”是对商品可接入小米物联网平台功能的客观描述,不构成侵权,且赔偿金额过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商家突出使用“小米”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一审酌定6万元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591号
  •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电商商家销售可接入知名品牌生态的产品时,不得直接在商品标题、主图等核心展示位置突出使用该品牌的注册商标,如需说明功能,应采用“支持XX生态”“可接入XX平台”等中性的描述方式,避免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2.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即使无法精准计算实际损失或获利,法院也会结合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销量、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赔偿,中小商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避免因小失大。 3. 如需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功能性描述,应确保描述内容真实、客观、必要,不得刻意突出商标字样,也不得超出说明产品功能的必要范围使用,更不得虚构产品可接入对应品牌生态的事实误导消费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