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签字的房屋租赁合同就能主张千万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6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持有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付欠付的租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648号生效判决分析:并非持有签字合同就必然能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会从严审查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实际履行、是否存在违背交易习惯的反常情形,尤其是当事人有虚假诉讼、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前科的案件,对合同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会更高。若仅有书面合同,无法提供履行证据,且合同存在多处不符合常理的瑕疵,法院不会认定租赁关系真实存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甲是案涉常州新利贸业广场多间商铺的登记所有权人,2024年其持2017年、2019年与葛某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向法院起诉,主张葛某拖欠租金超1000万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葛某抗辩称两份合同均为虚假合同,是为配合张某乙对抗法院执行签订,并未实际履行。
争议焦点
案涉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租赁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葛某与张某甲的姐姐张某乙均曾因通过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对抗执行、实施虚假诉讼被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所涉房屋存在多份租期重叠的租赁合同,需对案涉合同真实性从严审查;其次,案涉合同存在多处反常情形:合同签订后多年张某甲从未催要过租金,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押金葛某从未支付,张某甲反而曾向葛某借款并支付利息,2019年的大额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且约定现金支付不符合商事交易习惯,同一租赁标的还存在更早的租期重叠的租赁协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张某甲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648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要妥善留存履行证据,包括租金支付/催收记录、房屋交接记录、保证金押金支付凭证等,仅凭空白签字合同无法充分证明租赁关系真实存在,大额租赁合同尤其要注意留存履行痕迹。
- 订立大额商事租赁合同时要明确核心条款,包括租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房屋使用范围等,避免出现关键条款缺失、约定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况,否则会被法院对合同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
- 若委托他人代管房屋、代收租金,要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权限、收益归属、代管费用等条款,避免委托关系与租赁关系混淆产生纠纷。
- 切勿为了逃避债务、对抗法院执行签订虚假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不仅不会被法院采信,还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