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务工未签书面劳务合同怎么认定工资和雇主?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6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国务工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发生欠薪纠纷时如何认定劳务关系主体、工资标准及欠付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655号生效判决解答:在无书面劳务合同的出国务工欠薪纠纷中,劳务关系主体可结合招募主体、报酬支付主体、日常管理主体三类核心要素综合认定,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系个人招募工人、个人支付劳动报酬、个人负责务工期间管理的,即使个人主张其系公司代理人,也可直接认定个人为劳务关系相对方,承担雇主责任。工资标准可结合招募阶段的聊天记录、同岗位工友的结算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确认工资标准,只要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按照口头约定的标准核算欠付工资金额。此外,若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疫情补贴等额外福利,且劳动者符合领取条件,雇主应当依约支付;因雇主恶意欠薪导致劳动者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交通费、律师费等,也可由违约方承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1年吴某甲、李某甲夫妇招募李某乙等工人赴印尼德龙工业园务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招募阶段约定木工工资450元/天,务工满6个月另有100元/天的疫情补贴。李某乙实际提供劳务286.8天,吴某甲、李某甲仅支付部分报酬,剩余劳务费、疫情补贴长期拖欠未付。李某乙维权过程中先后起诉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均被法院驳回诉请,后以吴某甲、李某甲为被告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其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吴某甲、李某甲支付各项费用合计77754元。吴某甲、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实际雇主为某甲公司、双方未就450元/天的工资标准达成合意、疫情补贴及维权费用无需支付。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结合现有转账记录、前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吴某甲、李某甲为案涉劳务关系的主体,工资标准符合双方口头约定,李某乙符合疫情补贴领取条件,相关维权费用系吴某甲、李某甲恶意欠薪导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655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首先,出国务工前务必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雇主主体身份、工资标准、补贴规则、往返及隔离费用承担、维权费用承担等核心条款,避免仅作口头约定导致后续维权举证困难;其次,务工期间要注意留存好招募阶段的聊天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工时记录、工作群沟通记录、补贴通知等各类证据,一旦发生欠薪纠纷可作为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最后,欠薪发生后要及时在诉讼时效内维权,若首次起诉主体错误导致败诉的,要尽快调整诉讼策略确定适格被告,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交通费、律师费等支出可留存好凭证,一并向违约方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