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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个人使用要共同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6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能否主张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658号生效判决分析:根据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即便款项用于个人使用,仅能支持出借人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无法直接判决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中案涉借条、抵押协议均明确载明借款人为武进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马某良仅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便其自认部分借款用于个人翡翠生意及诉讼支出,也不符合判决共同还款的法定要件,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马某良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新案例

2020年起武进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良因公司经营、个人做翡翠生意及诉讼需要,陆续向吴某华借款合计本金100万元,约定年息2分。后因马某良未按期还款,经各方协商,马某良、某甲公司于2023年向吴某华指定的出借人马某林出具金额为130万元的借条(含30万利息)及土地抵押协议,约定还款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马某良、某甲公司未还款,马某林起诉要求二人共同还款并主张抵押权。一审法院判决马某良与某甲公司共同还款,马某林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明确借款人为某甲公司,即便款项用于马某良个人使用,也不符合共同还款的法定情形,且案涉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部分权属已不属于某甲公司,因此改判仅由某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驳回马某林要求马某良共同还款及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65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若希望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务必要求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明确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字,而非仅签法定代表人身份,避免后续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无需个人担责。
  • 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仅签署抵押协议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出借人接受不动产抵押时应当第一时间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避免抵押物被处置时无优先受偿权。
  • 民间借贷中若借条未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仅能主张逾期还款后的资金占用费,建议借贷双方将利息标准、还款时间明确写入借条,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